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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博物馆章程

2014年12月30日 浏览量: 12965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和职责

  第二节  理事

  第三节  理事长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三章  管理层

  第四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八章  附则

  附件一: 理事利益冲突声明示范文本

  附件二: 理事会会议记录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馆的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馆的名称是广东省博物馆,住所是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2号。

  第三条  本馆的举办单位是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四条  广东省博物馆是国家设立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其宗旨是收藏、保护、研究、传承、弘扬人类优秀历史文化成果和自然环境发展的代表性实物;向公众提供公益文化服务。

  第五条   广东省博物馆的业务范围是:

  (一) 征集、保管、保护、研究文物、标本、文献;

  (二) 举办各类展览和社会教育活动;

  (三) 传播、弘扬历史、科学、文化知识;

  (四) 符合本章程的博物馆其它业务范围。

  第二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和职责

  第六条  理事会是本馆的决策和监督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

  第七条  本馆理事会成员十一名,采用委派或推选方式产生,由举办单位履行任免程序,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

  (一) 政府部门代表三名,由举办单位函请相关政府部门委派产生;

  (二) 社会公众代表四名,包括专家代表、观众代表,由举办单位推选;

  (三) 本馆代表四名,其中馆长一名,为当然理事,其余三名由本馆推选产生。

  第八条  理事会的基本职责:

  (一) 确定本馆的使命、宗旨,并保障其实现;

  (二) 拟定及修订本馆章程,确定理事会议事规则;

  (三) 拟定本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监督执行;

  (四) 任免举办单位提名的本馆馆长、副馆长;

  (五) 审议和批准本馆的财务预决算;

  (六) 审议和批准本馆内部薪酬分配方案;

  (七) 审议本馆内设和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八) 审议决定本馆理事会成员的聘任和解聘;

  (九) 沟通协调本馆与社会各界的关系,争取政府、社会对本馆事业的支持;

  (十) 负责筹措本馆事业发展资金;

  (十一) 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十二) 本届理事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举办单位审核批准。

  第九条  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专题报告。理事会通过的决议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十条  第一届理事会由举办单位及本馆共同组织;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举办单位、本届理事会、本馆共同组织,按程序选举新一届理事。

  第二节  理事

  第十一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理事为非受薪的社会公益职位,不得因理事资格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相关补贴,可按有关规定从本馆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理事任职资格:

  (一)热心社会公益,热爱文博事业,能维护本馆的权益和社会声誉;

  (二)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资历和良好声望,能客观、独立表达意见;

  (三)无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无违法犯罪、失信记录,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十四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 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对理事会会议和本馆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 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四) 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理事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认真履行职责;

  (二) 及时向本馆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与建议,广泛引导和争取社会资源支持本馆事业发展;

  (三) 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四) 遵守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理事履职过程中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 擅自公开或使用本馆涉密信息;

  (二) 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三) 以违背本章程规定和精神的方式干扰本馆正常运作;

  (四) 从事其他与理事身份不符的行为。

  第十七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十八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 任期内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 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 不能履行理事职责与义务、损害公共利益或本馆利益的;

  (四) 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

  (五)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新提名的增补理事,需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方能入选;增补理事需按理事的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实施。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秘书长一名。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由举办单位任免,行使以下职权:

  (一)引导理事会完成其职权,支持本馆实现各项发展目标;

  (二)确定理事会的议题,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代表理事会签署有关文件;

  (五)法律法规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由举办单位提名,理事会任免,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受理事会委托,处理理事会日常事务;

  (二) 受理事长委托,完成相关工作;

  (三) 具体督办理事会决定推行的相关事务。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不能行使职责时,由秘书长代行其职责。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年应至少召开两次理事会会议,会议召开前十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重大事项如下:

  (一)拟定及修订本馆章程;

  (二)审议本馆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三)审议本馆重大财务事项;

  (四)审议本馆内部薪酬分配方案;

  (五)审议本馆机构设置方案;

  (六)任免由举办单位提名的馆长、副馆长;

  (七) 审议决定本馆理事会成员的聘任和解聘。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馆重要档案妥善保管。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 出席会议的理事人员、列席人员、缺席理事及缺席事由;

  (二) 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 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 参会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 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 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单位章程规定,致使本馆利益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三十条  根据本馆实际需要,经理事长同意,本馆相关人员可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章  管理层

  第三十一条  本馆管理层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向理事会负责,由馆长、副馆长组成,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三十二条  馆长、副馆长由举办单位提名,理事会任免。

  第三十三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 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二) 编制博物馆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工作管理;

  (三) 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 按照相关条例做好职工招聘、岗位晋升、人员管理、内设或分支机构的设置、薪酬发放等工作;

  (五) 做好文物安全工作、保障本馆内参观及活动人群的安全;

  (六) 根据工作需要提议设立发展规划、薪酬与考核、展览陈列、藏品保护等咨询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馆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人事、财务、资产、征集等各项管理工作;

  (二) 组织制定本馆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  副馆长协助馆长工作。馆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指定副馆长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六条  本馆中层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四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本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九条  本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四十条  本馆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换届和本馆的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二条  本馆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 本馆章程、理事会成员名单;

  (二) 本馆组织结构、人员招聘等信息;

  (三) 重大活动和涉及职工、公众利益的事项;

  (四) 国家规定应对外披露的相关事项。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 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 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 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五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等政府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七条  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修改章程:

  (一)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 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 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0年11月12日理事会表决通过。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馆理事会。

  理事利益冲突声明示范文本

  利益冲突和保密声明

  广东省博物馆理事会理事(以下简称“理事”)不能因参加理事会的工作而获得任何直接或间接的个人利益和利润。理事都应当向理事会公开其在理事会可能获得的个人利益并且应避免参与就此类事做决策。

  理事若在接受本馆的资金或赠款或与其有业务往来的组织内担任理事、委员会成员或员工,都应声明。此外,理事会在做关于这些组织的资助或业务的决定时投票不计算在法定票数内。

  本人已阅并接受前面所述内容。

  在此我保证:当理事会议题内容与我个人有利益冲突时,我将立即告知理事会,我的投票将不计算在法定票数内;保证不直接或间接公开或使用属于省博物馆的机密文件、信息、专有资料等。

  受聘理事签名:

  日期:

  理事会会议记录示范文本

  理事会名称:广东省博物馆理事会

  召开会议时间: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点_____分

  会议主题:

  出席理事名单:

  缺席理事名单及原因:理事姓名(缺席原因)

  列席代表名单:名称及职务

  讨论议题1:简明记录讨论议题纪要及结果

  讨论议题2:

  讨论议题3:

  讨论议题4:

  讨论议题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