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东省博物馆协会(简称“广东省博协”),英文译名为:GUANGDONG PROVINCIAL MUSEUMS ASSOCIATION,译名缩写为:GDM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开展博物馆有关业务的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本协会在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依法登记成立,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博物馆职业道德准则,团结全省各级各类博物馆、相关企事业单位、相关社团组织和个人,发挥专业指导、自律、协调、监督作用,维护专业合法权益,促进博物馆管理水平和学术研究水平的提高,为促进全省博物馆事业科学发展服务,为促进全省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学习、宣传、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开展专业调研、研讨、考察等活动,积极参与专业规划、专业准入标准制订等活动,向政府提供博物馆事业发展、管理的建议;
(二)建立专业与行政管理机关间的沟通渠道,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促进地区博物馆之间、国际博物馆之间的沟通、交流与合作,为博物馆建设和发展搭建平台。加强本会会员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
(三)建立健全专业规则、标准和服务规范,加强专业自律性管理,发挥专业指导、自律、协调、监督作用。开展专业服务工作,进行专业考评,表彰先进,维护专业整体利益,促进博物馆事业的改革、建设和发展;
(四)根据政府授权,承接广东省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下放、转移的部分职能,承担广东省文物行政部门组织的相关活动。积极参加国际博物馆协会和中国博物馆协会的相关活动;
(五)根据专业发展的需要,组织博物馆专业人才培训、人员交流,举办有关文物、博物馆学的学术研讨和活动,提高博物馆人才队伍素质,推动博物馆专业的健康发展;
(六)编纂会刊、文博书籍和统计信息等资料,建立网络信息资讯和服务平台,向会员传递博物馆动态信息,提供网上查询、网上入会等便利服务;
(七)完成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和会员交办或委托的其他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依法成立的博物馆及相关产业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社会团体等,可以团体会员身份申请加入本会。
从事博物馆及相关领域工作的专家、学者、管理工作者和其他从业人员,以及热心文博事业的社会人士,可以个人会员身份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业绩或影响;
(四)遵纪守法,截至申请之日止三年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记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发给会员证,享有会员资格;(三)新会员名单在理事会开会期间由秘书处提交理事会审核备案。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免费参观省内各博物馆、纪念馆;
(五)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有使用本协会标志的权利;
(六)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有代表本协会组织开展相关活动的权利;
(七)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支持本协会的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任务;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未交纳会费、不履行会员义务、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被依法剥夺公民权或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长、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得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由协会理事担任或团体会员推荐产生。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六)根据理事长或常务理事会的提名,审议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监督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各机构负责人的工作,对于其不当行为有权通过决议予以纠正。对纠正无效的,可以由10名以上理事联名向理事会提请罢免该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各机构负责人;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可聘请协会的名誉理事长。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根据情况,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可以专职或兼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理事长除必须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必须从事过文物博物馆工作10年以上、担任过正处级以上领导职务或具有正高级文博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秘书长,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提出与本会发展建设相关的工作意见及主要工作人员的聘用意见,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专职理事长负责本协会工作的组织领导;
(五)负责其他须由法定代表人承担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理事长为专职的情况下,在理事长领导下负责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理事长为兼职的情况下,根据理事长授权,负责授权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还可以向业务主管单位反映。〗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三十三条 秘书处是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协会的文书、人事、财务、资产、联络、会员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等会务工作,以及业务主管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至2人,由理事长或5名以上常务理事联合提名,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协会可以根据其宗旨和业务范围,设立旨在推动博物馆不同业务领域发展和进步的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协会开展业务活动和完成工作计划的重要内设机构,是协会会员在各专门领域沟通和联系的主要渠道,并在协会各项事务中代表各专门领域的利益。
协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应由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组建。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业负责人由秘书处提名,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由常务理事会根据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相关规定审议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缴纳标准如下:
(一)个人会员:每人每年缴纳会费20元
(二)一般团体会员:400元
(三) 理事长所在单位和企业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四)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所在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元;
(五)理事所在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及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发放办法和标准,由秘书处提出,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支持开展党建工作,将党建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组织自觉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符合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建立党组织条件时,及时申请建立并开展党的工作;尚未达到建立党组织条件时,支持通过与其他全省性社会组织联合建立党组织、接受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指导,或以先行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方式开展党群工作,并做好联系职工群众、培养推荐入党对象等工作,积极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四十八条 党组织是党在本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保证本社会组织正确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和加强自身建设。主要职责和工作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本社会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努力完成本社会组织所担负的任务;
(二)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
(三)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中国特色社会组织理论体系,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四)对本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五)参与讨论决定本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内部组织机构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
(六)对本组织违犯党纪的党员,给以批评教育直到纪律处分;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本组织违纪党员;
(七)领导本社会组织的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并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八)完成上级党组织部署的工作任务。
第四十九条 在本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时,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办理党组织的变更或撤销手续,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9年4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