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进一步促进对广东省博物馆相关信息和馆藏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广东省博物馆章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广东省博物馆信息披露应当及时、准确、真实、便利,严禁弄虚作假。
第三条 广东省博物馆信息披露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对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或权利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四条 广东省博物馆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新闻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披露信息。
第二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五条 公开的信息应该包括:
(一)《广东省博物馆章程》、理事会成员名单;
(二)广东省博物馆理事会会议摘要;
(三)广东省博物馆年度工作报告;
(四)广东省博物馆发展规划;
(五)广东省博物馆机构设置、人员招聘等情况;
(六)重大活动和涉及职工、公众利益的事项;
(七)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广东省博物馆信息披露工作机构为广东省博物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向办公室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七条 办公室可根据信息公开的内容,选择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发布:
第四章 信息公开程序
第八条 广东省博物馆信息公开应履行以下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办公室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及时汇总信息材料,编写信息公开文稿;
(三)馆长审核同意;
(四)办公室发布信息公开公告及实施信息公开。
第九条 发现已公开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条 公众需要向广东省博物馆取得某项信息,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公众服务类信息向广东省博物馆总服务台咨询;
(二)非公众服务类信息向广东省博物馆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办公室进行审核分类处理;
(三)对于公众申请公开的信息,办公室签署意见并报分管馆领导批准后,答复申请者;
对于不能确定是否予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广东省博物馆依申请披露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广东省博物馆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广东省博物馆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