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加强对广东省博物馆的监督管理,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广东省博物馆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广东省博物馆对公示的年度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
第三条 广东省博物馆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得涉及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年度报告内容和格式
第四条 广东省博物馆年度报告公示内容包括:
(一)广东省博物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载事项: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经费来源、举办单位等;
(二)广东省博物馆相关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及有效期;
(三)广东省博物馆年度工作报告;
(四)广东省博物馆年度服务数据统计情况;
(五)广东省博物馆年度受奖惩情况;
(六)接受捐赠资助及使用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五条 年度报告的格式以白皮书形式发布。
第三章 年度报告产生的程序
第六条 广东省博物馆年度报告按照以下程序产生:
(一)年度报告由馆办公室负责起草,依次经广东省博物馆馆长办公会议、广东省博物馆理事会审议通过;
(二)广东省博物馆在公示年度报告前,应当将年度报告文本报送广东省文化厅进行保密审查,由广东省文化厅出具确认该年度报告书可以向社会公示的审查意见;
(三)广东省博物馆应当在广东省博物馆官方网站上公布审查通过的年度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国家规定相冲突,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八条 本制度由广东省博物馆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广东省博物馆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